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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629号之一

周静、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静;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静,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号楼鐤泰中心4层48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严广昕。 关于周静与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6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静返还团购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因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停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373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