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武威市××区由西向东行驶,行至49km+900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吴某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责任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由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性能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
人民陪审员 梁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