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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执恢14号之一

李金银、黄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银;黄岩;王新凤;黄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5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金银,女,1961年6月6日生。

被执行人:黄岩,男,1962年1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王新凤,女,1962年7月25日生。

被执行人:黄立,男,1985年4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金银与被执行人黄岩、王新凤、黄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225民初3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岩、王新凤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金银本金72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82万元中的1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李金银1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李金银2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李金银42万元,被告黄立对该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被告黄岩、王新凤从2017年4月28日对违约还款金额,按照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120元由被告黄岩、王新凤承担(原告已经预交,可以在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查明被执行人黄岩、王新凤、黄立长期不在家,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2、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20日,本院分五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黄立名下位于中牟县瑞风路北侧恒通新城6号楼1-1501(购房合同号ZM12984947号)房产已于2019年1月22日拍卖成功,经参与分配,实现债权464468.6元。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6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其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已实现债权464468.6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徐庆永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