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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125号

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25号

原告: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峪泉镇嘉峪关村**。

法定代表人:何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花园468-7号

法定代表人:卢俊山。 原告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