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25号
原告: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峪泉镇嘉峪关村**。
法定代表人:何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花园468-7号
法定代表人:卢俊山。 原告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峪关市森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