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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财保185号

韩峻达、周永新、李卫玲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峻达;周永新;李卫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财保185号

申请人:韩峻达,男,199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周永新,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

申请人:李卫玲,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人韩峻达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永新、李卫玲的银行存款26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韩峻达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峻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永新、李卫玲的银行存款26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855元,由申请人韩峻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新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