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29执恢60号

(2019)湘1129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日平、李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日平;李美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9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翠华路,组织机构代码:55953640-4。

法定代表人:张辉林,男,现任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绍海,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瑶族,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险部主任,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冯日平,男,1983年4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美玉,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日平、李美玉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冯日平、李美玉已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