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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刑初90号

卢平怀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卢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8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平怀,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湘市。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辩护人谈梦嫦,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40号起诉书及临检公刑变诉[2019]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卢平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桦、被告人卢平怀及其辩护人谈梦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卢平怀酒后驾驶湘F×××××号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卢某甲从临湘市横铺乡凤凰村出发,沿S301线往临湘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横铺乡苎麻嘴6KM+960M地段,与车行方向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李某相碰,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平怀驾车逃离现场。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卢平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被告人卢平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779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释放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卢某甲、陈某、喻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平怀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平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平怀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己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卢平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0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卢平怀酒后驾驶湘F×××××号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卢某甲从临湘市横铺乡凤凰村出发,沿S301线往临湘市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横铺乡苎麻嘴6KM+960M地段,与车行方向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李某相碰后逃离现场。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卢平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卢平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779mg/100ml,被害人李某伤情为重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平怀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李某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于2019年3月10日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卢平怀在实施犯罪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卢平怀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被群众拦截后由民警带到交警大队,不具有投案情节。 (3)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卢平怀准驾车型为D。 (4)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卢平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7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5)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卢平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8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3月16日释放,具有犯罪前科。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卢平怀驾驶未注意行车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4日19时许,其父卢平怀酒后驾车从横铺乡凤凰村出发往临湘市区,途中发生事故,其脸部受伤,仍不停车。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4日晚其看到卢某甲一个人站在公路边,脸上身上都有血,卢某甲说跳车时摔伤的,他说他爸爸开车撞人跑了。当天中午和晚上,卢平怀在自己家里均喝了白酒,晚饭后,卢平怀驾车搭载卢某甲回羊楼司。 (3)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4日7时许,自己与李某一起在S301线散步,一辆摩托车将李某撞倒,自己回头看到一辆三轮摩托车开过去,开车的是一个男子,车子是蓝色的,自己喊快点停车,救命,连喊几声,车子没停,一直往前行驶,过了一会,自己听说已经有人去追车了。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4日晚7时许,自己在事故现场,李某躺在地上,现场的人议论说三轮摩托车已经跑了,有人去追了。 3、被告人卢平怀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2月24日,自己驾驶湘F×××××号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后货箱坐着儿子卢某甲从横铺乡凤凰村上花组出发沿S301往临湘市区行驶,车辆行驶至横铺梓山地段,自己隐约看到车右侧前方有两个白色身影,距车有十几米远,自己没有注意,快到两个影子面前时,自己眼睛花了,只听到“砰”一声响,车挡风玻璃碎了,整个车明显晃动了,自己知道撞了什么东西,但没停车,还在往前开,自己儿子喊说他脸上撞坏了,流了一身血,自己说送他去医院,把车继续往前行驶了五六公里,突然有一辆小车把自己的车逼到路边去了,自己停车后,那个开小车人的说自己撞到人了。没多久,交警就过来了,把自己带到交警大队去了。自己当时撞到东西第一反应还是想躲事离开,后来自己儿子讲他受伤了,自己也着急送他去医院,没想停车的事。 事故当天中午自己在舅佬陈某家吃饭,自己喝了一塑料杯二两五的粮食酒,下午打牌,吃晚饭是下午五点多,自己又喝了大半杯二两粮食酒,喝完酒半个小时后,自己驾车带卢某甲一起离开。 4、鉴定意见: (1)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卢平怀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779mg/100m1l、阳性(+),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 5、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在S301线临湘市横铺乡苎麻嘴6KM+960M地段的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平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平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卢平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平怀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平怀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平怀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平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的35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炯明

人民陪审员  程海锋

人民陪审员  韩荣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雷略

书记员何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