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人民法院,住洪雅县洪川镇东大街**。
被执行人:朱万清,男,汉族,2000年9月6日出生,,住洪雅县 本院在执行洪雅县人民法院与朱万清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万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两次总对总查控朱万清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走边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朱万清刑满释放不久,无工作,无收入,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祁明跃
审判员 况明德
审判员 孟邦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