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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执244号

洪雅县人民法院、朱万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洪雅县人民法院;朱万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人民法院,住洪雅县洪川镇东大街**。

被执行人:朱万清,男,汉族,2000年9月6日出生,,住洪雅县 本院在执行洪雅县人民法院与朱万清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万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两次总对总查控朱万清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走边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朱万清刑满释放不久,无工作,无收入,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祁明跃

审判员  况明德

审判员  孟邦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