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0民初255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
负责人:张厚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黎永熙,男,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黎永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东伟
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