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11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大武镇新房村木格堂墕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方山县,住吕梁市。因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于2017年9月5日被方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某,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晋11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5945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潘 文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