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余庆中。被执行人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余庆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双方确认货款38000元,利息3250元,诉讼费750元,合计42000元;2.协议签订当日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向余庆中履行现金10000元;3.剩余32000元,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承诺5个月还宛,每月还款6400元,2019年11月31日前结清全部案款;4.如逾期未履行,余庆中有权恢复原判决执行;5.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03执9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