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748号
申请人:青海建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祁连路**。
法定代表人:周宇玲。
被执行人:武栋,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青海建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武栋给付申请人青海建旭商贸有限公司租金46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青海建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9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建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海建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