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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执2521号

杨小亮、杨霖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亮;杨霖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亮。

被执行人:杨霖楠。本院在执行杨小亮申请执行杨霖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豫132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1435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霖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登记等财产线索,经查询土地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霖楠名下有位于方城县拐河镇荆庄村小集镇路南(房权证号为:方2010048**)房产一处,因房产土地性质权属不明,经与申请人约谈,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霖楠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8)豫1322执2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