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组织机构代码:699526451。 法定代表人金战新。 被执行人钱根清,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钱志芳,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蔡廷凤,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钱根清、钱志芳、蔡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702执751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董新贵 执 行 员 刘 敬 执 行 员 朱伟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邵夏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