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执14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0868852R。
法定代表人:靳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中原,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古蔺县。
被执行人:王蕾,女,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中原、王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川0521民初3774号、377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中原、王蕾分别应偿还申请人借款70000元、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川0521民初3774号、377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网络支付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彭中原、王蕾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县嘉明镇新民街151号商业用房一间和泸县嘉明镇新民街151号1幢1单元2号房屋一套。本院经评估、拍卖、变卖程序进行处置,买受人邸小非以89584元竞得该房屋和门市。拍卖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泸县嘉明镇秀水社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彭中原、王蕾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521执1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彭中原、王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7)川0521民初3774号、3775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