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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02民初2205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702民初2205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金家坪社区。

负责人:胡书彩,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水,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旋,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的起诉、对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追加。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的起诉、对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追加。本案诉讼费5127元,减半收取2563.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八组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平

人民陪审员  周思进

人民陪审员  朱小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程 澜代理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