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恢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裕才,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被执行人:成都益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晋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法定代表人:孙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光远,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郭懿,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田裕才与成都益跃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韩光远、郭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89,8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435.74元,扣收执行费657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9,778.74元。除此外,经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