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5民初3166号

武某1、武某2等与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武某1;武某2;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3166号原告武某1,男,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武某2,男,汉族,1996年11月7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张某2,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聪灵,张粉利(实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1、武某2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武某1、武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归还二原告彩礼现金100100元;

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武某2与被告张某2经媒人介绍相识,2018年农历1月12日应被告方的要求,原告方去下帖,当场给被告方现金103000元。2018年农历8月6日,要媳妇原告方给被告另送20000元;2019年2月2日(2018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原告方给被告方上轿礼20000元。原告方总共给被告方彩礼现金l43000元,礼品价值近两万元。不料,举行结婚仪式后不久,被告张某2就经常故意找茬给原告武某2生气,不好好过曰子。2019年4月18日,被告张某2以生气为由离家出走,从此再也不同原告武某2联系了。期间,原告武某2的母亲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家请被告张某2回来,媒人也去了数次。但是,每次都被被告方连骂带打地赶了出来。万般无奈,原告方只好找被告方退还彩礼,不料被被告方严词拒绝。综上,被告张某2恶意离家出走,造成原告方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方有明显过错,应当依法退还原告方彩礼并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某2委托他人带为诉讼,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1、武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逸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