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3806号 彭建军、黄承肃、黄承顺: 关于彭建军申请执行黄承肃、黄承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承肃、黄承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
彭建军、黄承肃、黄承顺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3806号 彭建军、黄承肃、黄承顺: 关于彭建军申请执行黄承肃、黄承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承肃、黄承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