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928号
原告:刘木区,男,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曾广文,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淑有,女,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刘木区诉被告庄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刘木区诉称,2018年4月11日,被告需要资金向原告刘木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月2%,借款期限到2018年7月1日。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刘木区通过电话,登门等方式寻找被告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诉至贵院,望如所请。
一、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违约金3200(从2018年4月按月利率2%暂算至起诉之日);
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改为逾期利息。被告庄淑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8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按每日1%计算加收逾期利息。之后,被告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9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于2018年5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人民币1000元。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应调整为月利率2%。关于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因双方在借款期限内并未约定利息,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被告偿还的本金,原告主张是支付的利息,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庄淑有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淑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木区偿还借款人民币1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2日起计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木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元,由被告庄淑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倩雪
书记员黄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