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603执保177号

陈荣钊与陈荣业、董林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荣钊;陈荣业;董林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03执保177号

申请执行人:陈荣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现经常居住地中江县。

被执行人:陈荣业,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董林娥,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执行人陈荣钊与被执行人陈荣业、董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0623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