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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7607号

赵小果与河南薯阡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小果;河南薯阡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607号原告赵小果。被告河南薯阡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滕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果诉被告河南薯阡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赵小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果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