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607号原告赵小果。被告河南薯阡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滕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果诉被告河南薯阡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赵小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果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