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2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祥,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兴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7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祥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由
审判员洪艳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6日、28日,被告人李桂祥先后两次在赤壁市城区网吧盗窃他人手机两部,合计价值23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3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桂祥窜至赤壁市城区“主题网咖”经典店,趁在网吧内48号电脑桌上网的马子豪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R1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40元。2.2019年3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桂祥窜至赤壁市城区“主题网咖”巨星店,趁在网吧内88号电脑桌上网的鲍仁洋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牌荣耀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桂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桂祥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桂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华为牌荣耀5手机一部,李桂祥亲属为其退赔了OPPO牌R17手机折价2340元,均已发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桂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桂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桂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洪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