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4415号
原告:璧山区吉泰镀膜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三溪街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HJFL57。经营者:曾维良,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速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84824858。
法定代表人:王全中。
原告璧山区吉泰镀膜厂与被告重庆速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璧山区吉泰镀膜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婧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