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1512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被
申请人:李诚,男,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金额的财产、到期债权及收益,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诚名下6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 良
人民陪审员 琚 彪
人民陪审员 罗会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