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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3财保52号

贺国图与党生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贺国图;党生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03财保52号

申请人:贺国图。

被

申请人:党生陛。申请人贺国图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党生陛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川支行的13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党生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的13万元存款(卡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贺国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有安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琢玉

书 记 员 李景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