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2执501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了3000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执行员 杨成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