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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43号

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8-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庆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43号

原告: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农。经营者:冯达刚,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

被告:肖庆武,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以下简称缤之冧广告)与被告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肖庆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缤之冧广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耀公司、被告肖庆武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星耀公司、肖庆武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原告欠款金额150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5000元。3.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损失(起诉和开庭当天的往返油费路费,食宿费,误工费)计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星耀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广告车项目租赁合同》,签订人为该公司的合同项目负责人肖庆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车(餐饮车)车辆租赁服务,被告需于2018年5月13日向原告全部支付广告车租赁款168000元。租赁款分为5期支付,每期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最后一期即租赁期满后被告需一次性结清合同余款金额。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5月13日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租车服务,但两被告在租赁期间和租赁期满后每期都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向原告支付租赁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两被告才累计总支付金额为153000元(支付时间为3月13日32000元,3月31日支付32000元,4月19日支付36000元,5月3日支付100元,5月8日支付33900元,5月17日支付17000元,9月5日支付2000元),直至目前为止,被告仍尚欠原告尾款15000元没有结清,原告多次以电话,微信甚至寄送催款函等方式向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金额,但被告肖庆武每次以没有钱或其它借口(甚至拒收催款函和催款过程中坦言欠款金额小法院不受理)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计至今被告已逾期付款237天,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1天需支付原告租赁款的3%,因此两被告需连带支付所欠租金、违约金、及被告因追讨造成的损失共31000元及支付办案的诉讼费用。故诉请至法院。星耀公司、肖庆武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被告星耀公司作为甲方,元告缤之冧广告作为乙方,双方就甲方租用乙方餐饮车事宜签订《餐饮车车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车辆为三台,以双方微信确认车型、车辆为准;使用范围为佛山市/中山市;租赁时间:1号车: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13日,2号车:2018年3月23日-2018年5月13日,3号车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2日,合计136天。第二条约定,在餐车的租赁期间,餐车所产生的油费,路费,及跟车司机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合同总金额为168000元。第四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为预付款即34000元;2018年3月30日活动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4000元;2018年4月15日活动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4000元;2018年5月13日活动结束后再支付20%即34000元。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将按照实际拖欠天数以合同金额每天加收3%滞纳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星耀公司和缤之冧广告在合同末尾加盖公章,肖庆武在甲方代表处签名,冯达刚在乙方代表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冯达刚通过微信沟通,根据肖庆武的要求按时派出三台车辆,肖庆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五次共转给冯达刚32100元,另外,肖庆武还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16次共向转给冯达刚120900元。以上转账共计153000元。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冯达刚自2018年5月16日开始在微信上开始催问肖庆武,一直催收到2018年12月无果,冯达刚于2018年12月16日又分别通过快递邮寄催收函均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租车辆,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双方车辆租赁关系成立。根据合同约定,星耀公司作为承租方,应该在2018年5月13日活动结束后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34000元,现在承租方尚欠150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肖庆武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合同的承租方为星耀公司,但是从合同开始签订,到车辆租赁,再到款项的支付,都是肖庆武在实际履行。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在冯达江催收款项时,也从未回避款项的支付问题,从未推脱给公司。故从交易习惯和合同实际履行来看,肖庆武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如果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实际拖欠天数以合同金额每天加收3%滞纳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由于按照每天3%的标准计收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至年息24%的标准。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支付剩余款项1.5万元;

二、被告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5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肖庆武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蓬江区缤之冧广告策划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广州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庆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铂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