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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1124号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查旋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查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黄菁,总经理被执行人查旋,女,汉族,于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查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查旋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528.40元、垃圾清运费33元、电梯费105元、冷暖费1197元,共计3684.40元。

二、驳回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查旋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查旋逾期未履行,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查旋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3684.40元,由被执行人查旋在2019年7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11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方 荣 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瑞 鹏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