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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1民初4619号

陈锦森与林泽锋、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忠;陈锦森;林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4619号

原告:陈锦森,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三姓路口)。

被告:林泽锋,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林建忠,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 原告陈锦森与被告林泽锋、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锦森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锦森以被告林泽锋、林建忠已一次性还清所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235000元,无需再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锦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陈锦森负担。

审 判 员 叶乃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才嘉

书 记 员 张燕彬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PAGE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