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6民初2257号

焦成宪、焦某等与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焦成宪;焦某;焦某某;冯全勋;焦国华;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泌阳县公路管理局;泌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泌阳县交通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2257号

原告:焦成宪(系冯桂金丈夫),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原告:焦某(系冯桂金长子),男,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焦成宪,系焦盟父亲。

原告:焦某某(系冯桂金次子),男,201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焦成宪,系焦家豪父亲。

原告:冯全勋(系冯桂金父亲),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原告:焦国华(系冯桂金母亲),女,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博,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泌阳县赊湾镇赊湾街。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泌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泌阳县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朝阳,该局局长。

被告:泌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行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北环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成立,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交通执法大队,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北环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赵清珍,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成宪、焦盟、焦家豪、冯全勋、焦国华与被告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泌阳县公路管理局、泌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泌阳县交通执法大队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泌阳县交通执法大队(实际为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提供证据显示,被告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交通运输法规,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规定,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是涉案桥梁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施工者、设计者。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的路段系村村通路上的桥梁,证明冯桂金受害致死的原因与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职责范围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成宪、焦盟、焦家豪、冯全勋、焦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松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