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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执272号

刘景威、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景威;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景威,男性,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住博罗县福田镇福新居委会车桥头 申请执行人刘景威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执272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宝团

审判员  肖志明

审判员  赖瑜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