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景威,男性,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住博罗县福田镇福新居委会车桥头 申请执行人刘景威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执272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宝团
审判员 肖志明
审判员 赖瑜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