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91刑更1850号罪犯梁万友,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恩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万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639.25元。执行中,2012年8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9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梁万友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梁万友在服刑中获得六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罪犯梁万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万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万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累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未履行民事赔偿,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及报请的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万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4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崔 芬
审判员 周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