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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124号之一

吴伟与郭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伟;郭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9日,住广元市旺苍县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3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亮银行存款51421元(货款50000元,诉讼费760元,执行费66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