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2年0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强,男,汉族,1982年0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天林村9组10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203285815。    被执行人李卫兵,男,汉族,1967年0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卫兵,男,汉族,1967年04月10日出生,住城关镇刘间村10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704100017。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臻之味美食广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XX楼XX盛龙广场三楼3F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UBHYQ0P。
负责人:李卫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李卫兵、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臻之味美食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案款6048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与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房产、有一辆车,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晓 纲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琳  打印人:陈   琳  校对人:韩    勇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