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02执138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李峰;张双;程信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双,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新野县镇。被执行人程信传,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新野县。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与李峰、张双、程信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96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4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车辆已经查封,但由于实际未控制,暂时无法处置。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现阶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永兴执行员  于林立执行员  高 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