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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690号

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与武世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武世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

法定代表人:武小艳,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村委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世功,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惠珍,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人,住本村。

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武世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武小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被上诉人武世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惠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