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
法定代表人:武小艳,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村委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世功,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惠珍,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人,住本村。
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武世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武小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被上诉人武世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惠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