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2执1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薛刚,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李纯玉,女,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刚与被执行人李纯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案处置完毕。经穷尽查询措施,未查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10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