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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8民初3295号之一

亢春梅、常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亢春梅;常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3295号之一

申请人:亢春梅,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常蔚斌,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亢春梅与被告张国双、常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亢春梅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国双、常宝生之子常蔚斌名下银行存款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蔚斌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