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321执235号

胡传模与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
胡传模;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川0321执235号胡传模、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胡传模与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荣劳人仲案(2018)6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2947.4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传模与被执行人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传模30863元,缴纳执行费694元,申请执行人胡传模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案款。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传模3086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