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川0321执235号胡传模、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胡传模与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荣劳人仲案(2018)6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2947.4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传模与被执行人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传模30863元,缴纳执行费694元,申请执行人胡传模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案款。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荣县拱一峰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传模3086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