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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01民初370号

荣衍强与张礼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荣衍强;张礼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8101民初370号

原告:荣衍强,男。

被告:张礼清,女。

原告荣衍强与被告张礼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衍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礼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衍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礼清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月利率1%,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拖欠不还,故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被告张礼清未提供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2018年1月30日,被告张礼清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约定月利率1%,于2018年12月30日还款。2.黑龙江省江滨农场社区振兴居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离开居住地,无法联系此人。被告张礼清未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张礼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于2018年1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现已到期,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张礼清从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张礼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礼清给付借款本金12000元及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礼清给付原告荣衍强借款本金12000元,及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12000元给付完毕止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礼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高炳颐

人民陪审员  杨明耀

人民陪审员  闫新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蟪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