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5民初1197号
原告:陈继芬,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告:周继亮,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告:陈凤玉,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胜,云南旸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芬与被告周继亮、陈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芬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芬负担。
审判员 赵自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