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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民初259号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明益、盛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明益;盛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1民初259号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明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盛芳平,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益、盛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益、盛芳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丽丽

审 判 员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砂

书记员朱砂(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