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1民初259号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明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盛芳平,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益、盛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益、盛芳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丽丽
审 判 员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砂
书记员朱砂(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