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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执89号之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吴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