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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33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樊宏坤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樊宏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瑞达路**。负责人宋彩宏,行长。被执行人樊宏坤,男,1971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樊宏坤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7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宏坤身份验证不一致,无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系执行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