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783执77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琳玲、招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琳玲、招付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琳玲(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2********)、招付勇(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