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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25民初1375号

张红占与李玉龙、赵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占;李玉龙;赵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25民初1375号

原告:张红占,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芝,女,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玉龙,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赵京,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占与被告李玉龙、赵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红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红占负担。

审 判 长  冯香暖

人民陪审员  靳玉慈

人民陪审员  刘洁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