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25民初1375号
原告:张红占,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芝,女,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玉龙,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赵京,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占与被告李玉龙、赵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红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红占负担。
审 判 长 冯香暖
人民陪审员 靳玉慈
人民陪审员 刘洁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