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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3执313号之五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林小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3执3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小刚,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03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小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小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