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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3民初1189号

耿飞龙、华艳红等与耿修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耿飞龙;华艳红;耿修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3民初1189号原告耿飞龙,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华艳红,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耿修安,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耿飞龙、华艳红与被告耿修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耿飞龙、华艳红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飞龙、华艳红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飞龙,华艳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飞龙、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