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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81刑初212号

张云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281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天台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检部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强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害人许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云强,张云强以跟天新人才公寓承建商裘某、罗某是朋友的名义获得许某1的信任,让许某1认为可以通过张云强承建到乐平市天新人才公寓外墙涂漆工程,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张云强以承包乐平市天新人才公寓外墙涂漆工程需要收取保证金为由以借条的形式向许某1收取10万元保证金,后许某1未承建到该工程,向张云强要回10万元保证金时,张云强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离开乐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罗某、裘某、许某2的证言,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张云强犯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张云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云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云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张云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元退赔给被害人许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锦红

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

人民陪审员  黄雪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超 百度搜索“”